設計圈

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

最後更新日期:2026 年 10 月 22 日

本告知事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及相關規定訂定,說明設計圈服務所涉及之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事項。

本告知事項所稱「本平臺」,指設計圈;所稱「本公司」,指經營設計圈之新方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。

本告知事項適用於屋主,以及設計公司之負責人、設計師、聯絡人及其他成員。第一章為共通事項;第二章及第三章分別規定各角色之蒐集目的、資料類別、利用對象及不提供資料之影響。

第一章 共通事項

第一條 蒐集者、聯絡方式及資料來源

資料蒐集者為新方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統一編號為61930143。

個人資料事項及權利行使,得透過設計圈LINE官方帳號,或以電子郵件hi@plans.com.tw聯繫本公司。

資料來源包括當事人本人提供、經當事人授權之LINE登入服務、當事人所屬設計公司提供之成員及權限資料、與當事人互動之平臺使用者所提供之必要溝通資料,以及政府登記或其他合法公開來源。

非直接向當事人取得之個人資料,本公司應依法告知資料來源及應告知事項;有法定免告知事由者,依其規定辦理。

第二條 利用期間、地區及方式

一、利用期間

以提供當事人所選擇之帳號、工具、媒合、通訊及交易服務所必要之期間為限。蒐集目的消失、保存期限屆滿,或當事人依法請求停止或刪除時,本公司依相關法令辦理。

交易、付款、發票、權利行使及具體爭議等資料,因法定保存、履行義務或提出、防禦法律上請求而有保留必要者,得於相關法定期限或具體必要期間內保留,並限於該目的利用。

二、利用地區

中華民國境內,以及本平臺使用之雲端服務、LINE、簡訊、金流與分析工具供應商所在地區。

三、利用方式

於各角色所列特定目的及合法必要範圍內,以網站、資料庫、電子通訊、LINE、簡訊、金流、電子發票、客服或必要書面作業,進行資料之記錄、儲存、整理、查詢、傳輸(包括國際傳輸)、展示、聯繫、交易處理、統計分析及其他相應處理利用。

本平臺使用Cookie及類似技術維持登入狀態、記錄填寫進度及進行版本測試,並透過Google Analytics、Google Ads及Meta Pixel等工具,處理裝置、瀏覽、來源及互動紀錄,以衡量流量與廣告成效。

前述資料處理應遵守已告知之目的、範圍及利用地區;依法應另行取得同意者,於取得同意後始行辦理。

第三條 當事人權利及行使程序

當事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,就本公司保有之本人個人資料行使下列權利:

一、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
二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
三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
四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

五、請求刪除。

前項請求得透過設計圈LINE官方帳號,或以電子郵件hi@plans.com.tw提出。本公司得於必要範圍內核對申請人身分及申請內容,不要求與核對目的無關之資料。

查詢、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請求,本公司應於十五日內作成准駁決定;必要時得延長,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,並應以書面通知原因。

補充、更正、停止處理利用或刪除之請求,本公司應於三十日內作成准駁決定;必要時得延長,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,並應以書面通知原因。

查詢、閱覽或製給複製本如需酌收必要成本費用,本公司應事先說明。其他權利之行使,不以支付前述費用為條件。

因法定保存、他人重大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,不能全部依請求辦理者,本公司應說明依據及處理範圍。

前述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。

第二章 屋主

第四條 蒐集目的

一、提供裝修需求整理、預算評估、裝修計劃書及其他工具服務,並依屋主選擇傳送工具結果。

二、依屋主選擇展示案件、引薦設計公司、提供聯絡及站內私訊功能,並傳送媒合進度及必要服務通知。

三、記錄訊息讀取狀態,查核設計公司之點數保留及扣點條件,處理客服、申訴及相關爭議。

四、帳號與系統管理、資訊安全、防止詐騙及違規,以及服務統計與成效分析。

五、經屋主另行同意後,透過LINE傳送裝修資訊及活動訊息。

第五條 個人資料類別

一、識別及聯絡資料:稱呼、手機號碼、驗證紀錄,以及使用LINE登入時取得之顯示名稱、使用者識別碼、大頭貼及官方帳號好友狀態。

二、房屋及需求資料:房屋所在縣市與區域、房屋類型、屋況、坪數、格局、預算、找設計師進度、裝修項目、風格偏好及補充說明。

三、上傳及通訊資料:照片、格局圖、設計圖、私訊文字與附件,以及訊息傳送、讀取狀態及必要時間紀錄。

四、網路及使用資料:IP位址、裝置與瀏覽器資訊、瀏覽頁面、廣告來源參數、操作事件及時間、客服聯繫及權利行使紀錄。

本平臺一般服務無須提供與裝修需求無關之證件、病歷或其他依法受特別限制之資料。照片、圖面或說明包含第三人資料者,應具有合法提供依據。

第六條 利用對象及資料提供範圍

一、本公司及必要服務供應商

包括於必要範圍內協助提供雲端主機與資料庫、LINE、簡訊、系統維護、客服,以及Google、Meta等分析與廣告服務之業者。各業者取得資料之範圍,依其服務內容及合法必要性限制。

二、全部合作設計公司及其經授權成員

僅於屋主同意媒合後,本公司始將案件需求、補充說明、照片及圖面等案件資料,提供本平臺全部合作設計公司及其經授權成員查看,以評估是否承接案件。可查看案件資料之公司數量不限於三家,亦不限於最終解鎖之公司;相關資料不向一般網路訪客公開。

三、成功解鎖案件之設計公司

每件案件最多由三家不同設計公司解鎖並取得聯絡或站內私訊機會。「最多三家」不代表案件資料僅供三家公司查看。

選擇手機聯絡者,僅成功解鎖之設計公司取得稱呼及手機號碼。

選擇LINE登入者,成功解鎖之設計公司得查看LINE顯示名稱,並透過站內私訊溝通;本公司不因此提供LINE使用者識別碼、可供加入好友之LINE帳號或手機號碼。

電話、LINE登入識別資料及站內私人對話,不向全部合作設計公司提供。私人對話內容限對話相關方及本公司於提供服務、查核扣點、處理具體爭議及維護安全之必要範圍內利用;對話相關設計公司得知悉讀取狀態及必要時間紀錄。

屋主自行於案件說明、照片或圖面揭露之聯絡資訊、完整門牌、人像或其他私人資料,可能隨案件內容一併提供查看,提交前應移除不必要資訊。

四、依法得取得資料之對象

包括依法有權調閱之主管機關、司法機關,以及於其他法定事由下得合法取得必要資料之對象。

設計公司與屋主自行洽談及締結設計、裝修或施工契約。設計公司就其為自身業務取得之個人資料,應履行合法蒐集、來源告知、安全維護及當事人權利處理等義務。因後續履約而需另行蒐集或擴大利用資料者,應另有合法依據,並依法向屋主告知。

本公司就平臺服務及自身資料處理行為依法應負之責任,不因前述分工而免除。

第七條 不提供資料或不同意之影響

屋主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資料。未提供所選服務必要之登入、驗證或聯絡資料者,本公司可能無法提供相應帳號、媒合、通知或計劃書傳送功能。

裝修需求資料不完整,可能影響評估內容、案件推薦或設計公司判斷承接意願;非必要欄位得選擇不提供。

未同意媒合者,其案件需求、照片及圖面不提供設計公司;仍得依平臺功能使用不以媒合為必要之工具服務。

不同意行銷或其後拒絕行銷,不影響基本媒合服務之使用資格。封鎖設計圈LINE官方帳號,可能同時使屋主無法接收必要服務通知。

第三章 設計公司及成員

第八條 蒐集目的

一、合作資格之基本資料核對、公司帳號及成員權限管理。

二、案件展示、推薦、解鎖、聯絡及站內私訊,並傳送案件、私訊、帳號及點數通知。

三、點數購買、付款、退款、發票開立及帳務管理。

四、依授權公開品牌頁、公司介紹及作品,並進行相關平臺推廣。

五、系統管理、資訊安全、防止違規、客服與爭議處理,以及服務統計與成效分析。

第九條 個人資料類別

一、自然人識別及聯絡資料:負責人、設計師、聯絡人及成員之姓名或稱呼、LINE顯示名稱、使用者識別碼、大頭貼、官方帳號好友狀態、聯絡電話及其他必要聯絡資料。

二、所屬及權限資料:所屬公司、職務或成員身分、操作權限及必要管理紀錄。

三、公司及營業相關資料:公司名稱、品牌名稱、統一編號、地址、服務區域、官網及作品集連結、公司介紹、作品素材及案件偏好;其中涉及可識別自然人之部分,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。

四、財務及交易資料:點數購買、付款方式與結果、發票、退款、點數餘額及異動紀錄。

五、使用及溝通資料:案件瀏覽與解鎖、推薦、私訊、讀取及通知開啟、登入及上線紀錄、IP位址、裝置與瀏覽器資訊、客服及權利行使紀錄。

第十條 利用對象及公開範圍

一、本公司及必要服務供應商

包括雲端、LINE、簡訊、系統維護、金流、電子發票,以及Google、Meta等分析與廣告服務業者,各於相應服務及合法必要範圍內取得資料。

二、網站訪客及屋主

品牌名稱、公司名稱、統一編號、服務區域,以及經同意公開之介紹及作品,得於品牌頁及相關頁面向一般訪客展示。

設計公司解鎖案件或傳送私訊時,該屋主得查看公司名稱、品牌頁及傳送內容。

公司聯絡電話預設不公開給屋主;設計公司自行選擇公開者,依其選擇之範圍辦理。未經同意公開之成員LINE使用者識別碼、私人聯絡方式、付款及後台資料,不隨品牌頁公開。

三、推廣內容之接收者

經設計公司合法授權供宣傳之公司介紹及作品,得於相關社群及廣告中展示。涉及可識別自然人者,應具有相應公開及宣傳利用之合法依據。

四、依法得取得資料之對象

包括依法有權調閱之主管機關、司法機關,以及於其他法定事由下得合法取得必要資料之對象。

第十一條 資料提供義務及不提供之影響

設計公司及其成員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資料。未提供公司名稱、統一編號、必要聯絡方式、服務區域或操作成員資料者,本公司可能無法完成基本資料核對、建立帳號權限、推送案件或提供相應服務。

未提供付款及開立發票所必要資料者,可能無法完成點數交易、退款或發票作業。

未提供作品、品牌介紹或其他非必要素材者,不影響基本加入資格,但可能使品牌頁展示內容或相關推廣功能受限。

設計公司或管理者代為提供成員、聯絡人、客戶或其他自然人資料時,應確保資料真實、正確且來源合法,並履行依法應負之告知義務;依法須取得同意者,應先取得相應同意。

設計公司提供之公司介紹、作品、照片、案例及其他素材,應符合《使用者條款》所定之資訊真實性、合法權利來源及不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聲明與擔保。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、肖像或其他權利者,應確認具有相應提供、展示及宣傳利用之合法依據。

本公司得於必要範圍內要求提供資料來源或授權證明。本公司依法應自行履行之資料正確性維護、告知及安全維護義務,不因設計公司所為之聲明或擔保而免除。

第四章 同意、撤回及修訂

第十二條 同意之取得、撤回及告知事項修訂

屋主資料提供合作設計公司之媒合同意,應於提交媒合需求前另行確認,並明確呈現全部合作設計公司可查看案件資料,以及最多三家公司可解鎖聯絡之差別。

行銷同意與媒合同意分別處理,不以預先勾選或概括同意《使用者條款》之方式,代替依法所需之同意。

當事人得透過本告知事項所列管道,撤回以同意為依據之後續利用,或依法請求停止、刪除。本公司應依相關法令辦理;依法仍須保存或具有其他合法處理依據之部分,應說明理由及範圍。

本公司受理停止媒合之請求後,應於合理作業期間內停止後續案件資料開放及新增解鎖,並於依法或依約應辦理之範圍內,通知已取得資料之設計公司。已另行成立契約所必要之資料處理及法定保存事項,仍依相關法令辦理。

本告知事項之修訂,不當然擴張原有同意範圍。涉及新增目的、提供對象或其他依法須重新告知、取得同意之事項,本公司應先完成相應程序。

資料保存、安全維護及各項服務之其他事項,依本平臺《隱私權政策》及《使用者條款》辦理。